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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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粮粮储〔20229

 

 


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

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严格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入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地方储备粮入库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现场检查或利用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系统在线监管等方式,监督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规定进行逐车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和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粮食,不得入库。

二是平仓整理后,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转为地方储备粮。

三是承储企业应按要求逐仓(货位)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以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检验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库存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对承储企业开展储粮安全检查时,查看承储企业开展储备粮日常管理和粮情监测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强制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对轻度不宜存的粮食,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安排出库,确保不出现坏粮问题;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问责。

三是对地方储备粮进行日常检查时,采取扦插粮面、筛选粮虫、粮温检测、随机扦样检验等途径进行粮情检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板结、虫害、发热、霉变等储粮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加强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地方储备粮销售出库时,监督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和承储企业按规定做好出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加强检验报告有效期管理,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是监督承储企业按要求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并按规定年限妥善留存。严肃查处伪造、篡改、损毁、丢失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履行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本市粮食质量安全。

 

 

 

20223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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