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储粮设施管理严禁超限装粮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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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粮粮储〔202210

 

 


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储粮设施管理

严禁超限装粮的通知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储粮设施,防范和化解因超限装粮对仓储设施带来安全隐患和问题,现就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设施管理严禁超限装粮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仓房使用管理

(一)规范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承储企业储粮仓房必须由粮仓设计单位设计。承储企业应按照《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要求设立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

(二)严格仓房日常检查。承储企业须按《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仓储设施,加强仓储设施安全状况检查。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处置。仓储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的,应进行维修改造或功能提升。

(三)加强仓房性能监测。仓房地面出现明显沉降可能影响储粮安全时,应及时修复。达到设计结构使用年限的仓房,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能否继续储粮。

二、合理确定储存数量

(一)各承储企业如经粮仓设计单位确认仓房最大储存量,应在取得确认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报告报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涉及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报粮权所属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告一经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二)仓房入粮前,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须进行空仓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存粮。验收时,须核对施画的装粮线高度是否与设计装粮高度一致。

(三)确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入库粮食时,承储企业和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应认真测算,确保申请和批复的入库粮食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即平房仓、楼房仓储存小麦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入库小麦容重大于800g/L时,不得超过粮仓设计单位确认的仓房最大储存量;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严禁超限装粮。

三、严格执行备案管理

(一)承储企业要认真落实《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当企业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仓(罐)容规模、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粮食储备业务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二)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做好承储企业仓储设施备案管理工作,对备案情况未及时变更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依规严肃处理;对仓储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的,应督促承储企业及时处置。

四、统筹考虑备用仓容

参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相关要求,承储企业宜结合实际,留出备用仓房,保障应急使用。

各承储企业和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要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督促及时整改,确保储粮仓储设施安全。

 

 

 

20223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3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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