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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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履职档案在代表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代表履职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记录代表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第三条 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建立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明确专人负责代表履职档案的登记、信息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履职档案一人一档。
第四条 代表履职情况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代表学习培训情况。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镇街代表组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2.出席区级会议情况。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以代表身份参加的全区性重要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并踊跃发言,围绕津南经济社会发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3.参加区人大活动情况。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座谈会、专题调研、代表接访等活动。
4.参加代表组活动情况。积极参加镇街代表组组织的活动情况,包括开展视察、调查研究、走访人民群众、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5.参加相关部门活动。应邀参加区委部门、“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情况。
6.联系选民情况。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市委、区委重要决策部署,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充分利用人大代表“家站岗”履职平台,结合“双联”制度联系代表、选民和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
7.奖励惩戒情况。代表在履职中获得的荣誉和表彰情况,代表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及处理情况。
8.其他依法履职情况,包括闭会期间提出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印制记录表,发全体区人大代表,由代表记录本人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年底交镇、街人大汇总存档;印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代表组活动(会议)情况记录表》和《天津市津南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发镇街人大,做好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记录,年底由各镇街人大将汇总表复印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第六条 各镇、街人大要把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区人大代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代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定期对区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职优秀的代表加强宣传;对履职不到位的代表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况依法处置。
第八条 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推荐为下一届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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