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追溯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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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粮粮储〔20226

 

 


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

质量安全追溯的通知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本市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可追溯,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现就加强地方政府储备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控

(一)采购地方政府储备时,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随货同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二)承储企业采购地方政府储备原粮时,应逐车查验粮食质量,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三)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按规定年限保存。

二、严格在库监管

(一)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储存期间,定期检验原粮质量,如实记录粮食水分、温度、储存品质变化、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用药等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

(二)成品粮油的储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储藏技术规范执行,严防污染,特别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三)地方政府储备储存期间,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三、抓实出库管理

(一)销售出库地方政府储备时,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等内容。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出库的,承储企业或买方应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承储企业应在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出库时间、出库数量、购买者,以及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等检验结果。

四、压实各方责任

(一)承储企业要检查和督促地方政府储备出入库的承运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追查粮食来源及流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通报、移交的地方政府储备质量安全问题,应迅速行动,查清事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3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3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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