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做好现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8月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市防控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会议部署,现对我局严格做好现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从严从实,全力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一)坚决落实“四个全力”保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有关措施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3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全力做好药品保障、待遇保障、资金保障、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做好救治药品监测。继续搭建好药品采购平台,根据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我市药品储备清单,及时将新增救治药品纳入储备药品范围,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保持合理储备规模,确保有效供应。
(三)搭建好“3+N”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试剂挂网采购,对于符合要求的新增产品及时挂网,助力区域化疫情防控工作。
(四)做好疫苗议定价格落实工作。落实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新冠病毒疫苗议定价格政策,及时会同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委制发相关文件,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广大人民共享改革成果。
(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救治新冠肺炎患者医保周转金制度。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对接救治医疗机构和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对存在资金困难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周转金,特别要重点保障救治医疗机构需要,切实化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
(六)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1〕42号)的要求,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发热门诊患者和新住院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实行免费,由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比例分担。
(七)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落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24号)的要求,做好专项预算,及时划拨资金。
(八)大力支持互联网诊疗服务。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
医保规字〔2020〕3号)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在线复诊服务,打通医保报销政策通道。根据医疗技术发展的新变化,符合规定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及时出台价格政策,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九)持续推进网上服务。优化经办模式,创新服务举措,通过简单业务“电话办”、复杂业务“网上办”、申报业务“邮寄办”、手机业务“便捷办”、垫付业务“延时办”、特需业务“预约办”等举措,引导群众足不出户办理医保事项,着力减少人员聚集。
二、持之以恒,坚决做好医保系统内部疫情防控
(十)持续加强局系统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局系统疫情防控体系要保持“热备”、充分激活状态,科学防控,坚决堵塞工作漏洞,遇到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快速果断处置。
(十一)加强办公区域和经办窗口管理。强化钢性防控措施,现阶段全面启动办公区域和经办窗口“健康码”“接种码”两码联
查。坚持戴口罩、少聚集、勤洗手、体温检测、场地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不放松。
(十二)严格管理人员离津及活动。坚决落实非必要不离津,非必要不前往发生疫情地区的要求,严格实施离津申报审核,离岗期间健康监测,返岗“健康码”查验等制度。原则上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特别是未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离津。加大排查筛查力度,全面彻底摸排重点区域来津回津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严格落实集中隔离管控、监测、检测措施。
(十三)坚决做到应接尽接。科学有序推进新冠疫苗管理,加强人员疫苗接种情况动态管理,对于临时禁忌症人员进行再次排查,确保应接尽接。非禁忌症未接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大规模活动及行政会议,并减少外地流动感染风险。
三、强化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十四)加强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对标对表国家和我市的各项疫情防控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坚持“战区制、主官上”,做到“重者重之”,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亲自“提锅上灶”,做好组织推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举措落实到位。
(十五)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注重超前预判,加强“前端”用力,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六)强化应急值守。各级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如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