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明确应诉承办单位及应诉职责
1.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以职责分工为依据,确定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具体为: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共同被告的案件,应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承办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对原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构承办行政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对行政复议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2.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应诉承办职责。
(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范收件、转件、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文书等程序。
1.规范司法文书接收。各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并于3日内转交相应部门办理。法制机构一般不代替行政机关签收司法文书。
2.积极举证及时答辩。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完成答辩准备工作,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书面报告。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可以参照区人民政府举证和答辩的时限要求,确保依法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在提交答辩状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
3.提高答辩工作质量。各行政机关在答辩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答辩文书由法律顾问把关,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和举证。
(三)选好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机构、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法律规定、分析研究案情、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十项措施》等有关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出庭。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1.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2.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各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
(六)认真做好案情分析研判
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讨论处置制度,对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组织相关人员针对案件情况全面分析证据材料、研判案件风险、提出解决方案等。特别是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存在败诉风险的,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建议召开分析讨论处置会议;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分析研判存在败诉风险的,及时按照规定召开分析讨论处置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七)积极履行司法文书
各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高度重视败诉判决或者裁定,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书,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确需提起上诉的,依法提起上诉。
(八)加强能力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保障队伍的稳定性,选拔熟悉法律知识、业务精湛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建一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业务部门人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保证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培训、学习活动,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业务部门人员等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相关案例解析及法律知识的集中学习,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组织持证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程序等方面培训学习,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参加专题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分析研讨等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法治资源与治理需求的精准适配。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各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更要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区司法局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预防、提醒和纠治功能,特别是对执法行为或案件的投诉举报要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处理,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风险,降低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风险。
各行政机关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矛盾上移,积极协助、主动参与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要切实肩负起推动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深化府院协调联动。要严格落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24〕13号),实现常态化对接和良性互动,及时沟通案件情况、掌握案件动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要积极寻求人民法院帮助,支持与配合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促进行政争议依法、公平、高效解决。对存在败诉风险的案件主动沟通,尽量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必要时可以面对面沟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杜绝“一判了之”工作思路,切实降低行政案件发生量和败诉率。
(三)强化责任监督。区行政复议机构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共同研究,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实时监督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在审案件进度、结案情况等信息。
2.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3.建立败诉案件报告和问责追责制度。败诉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定的败诉案件。各行政机关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败诉分析报告,区行政复议机构结合分析报告、案件事实、庭审情况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为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等情形,确需问责追责的,由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区行政复议机构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作出15日内将问责追责意见函告区委组织部,并通报相关法院。
4.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和监督。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津静海政办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