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产业园区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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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产业园区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产业园区。首批纳入监管的南开区产业园区为《工业布局规划》中已列明的2个都市产业园区,即南开科技创新园和原华丰汽车厂。
第二条 南开区产业园区发展目标,紧密围绕《工业布局规划》中对南开区主导产业的定位,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智慧医疗与大健康)、高技术服务业。
第三条 园区监管体制总体实行“园区管理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模式和“园区管理方吹哨、行政主管部门报到”的日常管理机制。园区管理方为依法注册的具有必要管理经验法人实体公司。区科技局为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园区管理方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等,并全面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职能分工,对园区某一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并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严格依照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监督、执法等。
第四条 园区管理方分别根据园区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流程或细则,完善日常管理机制,履行好园区建设经营的直接责任,对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审议。
第五条 园区管理方应为园区未来招商创造有利条件,确保未来产业园区的长效运营,并严格依据《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津政办规〔2022〕12号)、《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细化、明确、落实园区产业准入标准和要求,确保园区内企业依法纳税。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园区管理方负责明确产业发展规划,区发改委负责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园区重点产业项目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关,严格审查园区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确保布局配套合理、用地集约高效。
第八条 区政务服务办对园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按照部门权限办理投资项目立项手续,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落实好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合理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牵头落实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监管要求。
第十条 园区管理方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好园区内安全生产、依法用工、人防管理、生态环境等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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