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宁河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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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宁河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为推进宁河区低空经济发展,做大做强低空经济产业,在国家及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年度产值(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按照年度产值(销售额)的千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落户未来科技城低空经济创新产业园,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企业或机构,采取政企联动方式,减免两年房屋租赁费用,并提供基础性装修。

第三条 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在低空经济创新产业园设立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对正式获评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将科技成果转化到宁河低空经济创新产业园的高校院所,根据成果转化的数量、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价,给予5-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区内企业在高端商务、旅游观光、高效物流、航拍测绘、农林植保、巡护巡检等领域打造低空飞行器应用场景,对在宁河区开设货运及载人应用场景航线并投入运营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建设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采购航空器及软件系统)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高精尖缺”创新人才和团队园区内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精英人才提供为期3年的公寓,房租给予50%补贴,并妥善解决其子女就近入学、医疗保障等问题。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落户低空经济创新产业园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综合利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对本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和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支持政策。

附 则 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级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措施亦应及时予以调整。

本措施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自2024年5月1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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