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21
收藏
详情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

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549

 

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石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和石柱县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以改善石柱县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划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严肃性。

(二)坚持以人为本

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三)坚持统筹兼顾

以石柱县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衔接《石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结合石柱县城区用地现状,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坚持务实管用

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地理边界、坐标,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划得实,管得,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成为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参考,切实增强保护实效。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

4.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928日修订);

5.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63号);

6.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7号)

(二)技术规范和标准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

(三)其他政策文件及资料

1. 《石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石柱府办发2018132号);

2.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 2021-2035年)》;

3.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2023年)》。

四、适用分范围

本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依据《石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确定的石柱县中心城区范围进行划分,适用于石柱县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

五、划分基准年及年限

区划基准年2024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调整一次。

六、划分结果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本次石柱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以《石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声功能区划分边界为划定范围,以石柱县行政区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用地用海现状及实际情况综合划定。全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16个,面积共4.88km2,见附1和附2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

依据《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七、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海事、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监管执行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宣教工作。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声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声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污染的违法事件,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声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附件1. 石柱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表

      2. 石柱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