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工业企业用水权分配
及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璧水发〔2025〕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信息委、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水权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根据《关于永川区、璧山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水办资〔2023〕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资〔202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工业企业用水权分配及交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工业企业用水权分配及
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璧山区水权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工业企业用水权分配及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璧山区范围内年用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包括公共管网供水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用水权分配、交易审核、监督执行以及再生水置换交易管理等相关事宜,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交易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用水权分配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业企业用水户近三年平均用水量上浮10%后确定的水量、近三年最大用水量、用水定额法(通用值)等方法并综合考量区域水资源总量、行业用水特点、企业发展规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用水权。
第五条 工业企业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享受当年的用水权,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用水活动和水权交易。
第三章 再生水置换
第六条 再生水置换是指年用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通过利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再生水替换新鲜水用水权指标的行为。
第七条 再生水置换水量以各工业企业向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再生水使用量为准。企业应如实记录再生水使用量,并详细说明再生水置换情况,包括再生水来源、使用环节、计量方式、置换水量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章 用水权交易
第八条 工业企业通过调整产品与产业结构、革新工艺、落实节水措施等途径节约的水量可用于交易,交易指标只限交易当年的节约水量,不超过当年用水权指标。
第九条 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用水权指标可用于交易,交易指标只限交易当年的置换水量。再生水置换利用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污水处理的重复利用量。
第十条 需要交易的转让方用水户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交易水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
2.转让方用水情况,包含企业当年度用水情况、节水措施实施效果、再生水置换情况等内容;用水计划应符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要求。
3.调整产品与产业结构、革新工艺、落实节水措施等证明材料(使用再生水置换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节水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投入成本以及预期节水效果等。
4.使用再生水结算凭证,凭证应真实反映企业购买再生水的价格和数量。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用水权交易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于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通过中国水权交易所开展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达成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新用水权管理台账,不重新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交易按照重庆市相关水权交易规定进行交易,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交易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第六章 用水权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用水户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抽查,包括计量设施运行情况、用水情况、节水措施、用水权交易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璧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22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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