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
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2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
潼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潼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要求,结合潼南区建成区用地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潼南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正)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402-2024)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渝环〔2024〕24号)
潼南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
三、术语和定义
(一) 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指为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四)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昼间和夜间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六)工业噪声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七)建筑施工噪声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交通运输噪声
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九)社会生活噪声
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划分原则
坚持依法划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注重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衔接潼南区声环境功能区,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地理边界,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方案成为环境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日常管理的重要参考,增强保护实效。
五、划分方式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1.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和机场周围区域范围内用地,需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以外的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把多个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区域划定为一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线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4.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的划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六、划分结果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潼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总面积7.08平方公里,划分情况见图1和表1。
图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