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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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

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巴南府发2025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59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分方案

 

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巴南区噪声管理工作实际,制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莲花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8个镇街

二、术语及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三、       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63号,202421日起施行);

4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5《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渝环202424号)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10)《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11《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

12)《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

四、划分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共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40个,面积合29.143平方千米。其47111823303132343840号区域内有临时扩展区,共14详见附件1

五、管理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一)加强噪声源头防控

1.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二)加强工业噪声管控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控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四)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管控

5.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6.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等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7.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五)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8.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9.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2)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3)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10.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强化信息公开

11.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规定

一)严格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5年调整一次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根据建筑施工工地的实际情况自动更新。

(三)本方案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编制,由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详情表

2.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3.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要求

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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