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
案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綦府规备字〔2025〕2号
区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5〕18号)已于2025年8月15日公布。根据《綦江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备案,请查收。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5〕18号)
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的说明
3.相关依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5〕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市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綦江府办发〔2023〕36号)和綦江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编制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綦江区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含工业园区桥河组团、北渡组团、食品园组团)。
坚持依法划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务实管用。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3.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文件。
2. 《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3.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
4.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本次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7个,面积共计9.54km2,具体划分情况和分布图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修改程序,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交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本方案未明确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适用的管理要求。
(四)本方案自2025年9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 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结果统计表
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