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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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544

 

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7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工作部署,助推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一)对首次进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300万元奖励。

(二)对进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市级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重庆市北斗星软件企业、重庆市启明星软件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具有同等资质的优秀企业,经认定后,择优给予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100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含100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75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30亿元(含50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60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30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50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10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20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含5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10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3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5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0.5亿元(含1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30万元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达0.2亿元(含0.5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速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10万元的扶持。

(二)发挥渝中区数字经济产业产科金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对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项目融资、市场拓展、专业服务、上市辅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建设先进算力基础设施等算力供给要素,根据其就业贡献、营收规模、投资规模等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条  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入驻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示范楼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优先给予就业促进、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支持。

第四条  鼓励园区提升运营质效。对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示范楼宇运营主体,根据其运营绩效综合评定后,每年给予单个楼宇或者园区一定运营支持。

第五条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按照渝中区黄金十二条”“青创十条等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科研支持、创业资助、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拓展应用场景建设。开展应用场景揭榜挂帅活动,对区内成功揭榜后实际参与场景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一)鼓励辖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3%、增量不高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购买、租用各类算力资源、产品或服务用于模型训练和应用,根据其就业贡献、营收规模、投资规模等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支持。

第八条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对市级及以上工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机构,根据运行(服务)绩效,给予不超100/年的支持。鼓励引入国家、市级行业协会,根据运行绩效给予不超20/年的支持。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我区承接的重庆市产业大脑和未来工厂运营,对运营单位,根据运营情况,经评定后每年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支持。

第九条  加强氛围营造。企业在渝中区举办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重大活动,规模200人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不高于活动实际费用20%给予补贴,国家级活动补贴不超50万元,市级活动补贴不超20万元。

第十条  其他重点事项。对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空天信息等新赛道方向的企业入驻和发展;对新入选市级满天星示范楼宇清单、获评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区挂牌的园区;对发展态势良好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和荣誉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首次获批且在渝中生产经营的国家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等重点事项,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给予一定支持。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条政策(试行)》(渝中府发202410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实行申报认定制,申报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区经济信息委应每年明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则。申报主体需基于上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综合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政策多个条款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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