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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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足住建委发202545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521 

 


 

 

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我区城乡融合进程,推进城市向心发展,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对象

202311日起,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或参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搬迁项目的被征收人。

对于超期过渡且尚未开工建设或长期停工的安置房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房票安置等方式进行二次安置,实行整体置换,并享受同等房票安置补助政策。

二、房票安置原则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房票安置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安置方式。

三、房票安置的相关定义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依据或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安置协议自行在我房源超中购买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被征收人达到最低住房保障条件后可购买的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货币量化。

房票票面金额是指房票上载明的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

《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安置权益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款和货币安置奖励费;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奖励等。

(三)房票安置协议。

1.房票安置协议是指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与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镇街签订的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简)。房票的样式及内容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

2.可使用房票的对象:房票可供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被征收人的近亲属使用房票安置协议购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房票安置协议上注明,加载实际使用权人的签名、盖章后,房票持有人应当向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近亲属相关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四、房票的签订、使用与结算

(一)签订流程。

各镇街或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后,选择了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

(二)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安置房源超中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或商铺、车位等非住宅产品(被征收人购买非住宅产品需以已达到最低住房保障条件为前提),并凭房票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应当与房票安置协议载明的持有人一致,房票让与的,应由被让与人持房票购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票安置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截止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

(三)结算流程。

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征收部门申请结算房票安置协议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安置协议》以及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安置兑现结算手续。征收部门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定资金账户支付使用房票安置的购房金额。

(四)结余变现。

1.使用房票安置协议一次性全款购房后,如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被征收人可持身份证明、房票安置协议、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应享受的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扣减房屋总价款后的剩余部分。

2使用房票安置协议按揭购房后,如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明、房票安置协议、已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按揭贷款放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应享受的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扣减使用房票安置协议购房首付款后的剩余部分。

3.房票安置协议到期结余变现金额不计息。

4.超期未使用房票的,按照实施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优惠购房政策等。

房源超管理

(一)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组房源超。在大足区内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接受房票安置购房的,均可申请进入房源超市。

(二)申请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填写大足房源超房源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出具《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书》(详见附34)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源信息资料等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房源信息,结合该企业资质、诚信记录等审核是否具备参加资格。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纳入房票安置企业名录,录入房源信息。

六、优惠政策

(一)房票补助。自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

(二)购房补助。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我房源超内购买普通商品房或商铺、车位等非住宅产品的。符合《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足住建委发〔202282号)文件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详见附5)。

(三)入住补贴。凡在我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购置新房后,享受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以每套房屋为单位统一发放购物券2000/套,购物可在发放之日一年内起,在家居专业市场中抵扣现金使用。

(四)资金兑付。房票补助资金由委托实施单位承担相应部分,购房补助则由委托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由委托实施单位承担部分均会计入项目宗地的总成本之中。同时,鼓励纳房源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持房票购房者优惠政策。

(五)资金监管。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房票交易中产生的房票补助、购房补助、入住补贴等票据、凭证进行统一审核,杜绝骗补情况发生。

七、其他事宜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与被征收人对房票安置进行套现等违法行为的,由我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安置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实施房票安置。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方案(试行)由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房票安置协议

2.       大足房源超房源信息统计表(商品房)

3.       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

4.       购房优惠承诺书

5.       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棠

岗组团城区购房补助标准和邮亭镇、玉龙镇等2个镇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龙双桥组团购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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