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分方案》的通知
丰环发〔202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结合丰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分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坚持依法划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以丰都县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衔接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丰都县城区用地现状,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地理边界、坐标,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成为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参考,切实增强保护实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
(三)其他政策文件及资料。
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渝环﹝2024﹞24号)》;
2.《重庆市丰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丰都府办发〔2023〕23号)。
本次划分适用范围为丰都县城市规划区包括名山组团、镇江组团、丁庄溪组团、王家渡组团、水天坪组团、龙河东片区、高家镇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四、批准实施
本方案由丰都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本次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以《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丰都县声功能区划分中心城区边界为划定范围,以丰都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综合划定。丰都县城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7个,面积共计7.34km2,见附件。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根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丰都县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丰都县公安局、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丰都县城市管理局、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宣教工作。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声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声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污染的违法事件,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声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表
2. 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