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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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

 

合川府发〔2025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镇街负责日常动迁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三、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四、区人民政府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属地镇街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统一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发20231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区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且发布公告的项目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

助科目及标准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4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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