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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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25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9

(此件公开发布)

 

 

 

 


 

 

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做好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建成区用地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合川区行政管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南津街街道、草街街道、盐井街道、土场镇的城市建成区范围。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起实施);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928日修订);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421日起施行);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9)《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10)《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11)《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

12)《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7年)》(渝环202424号);

13《合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合川府办发202356号) 

14)合川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

三、术语和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指为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四)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01234类共五个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4a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五)昼间和夜间

昼间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22:00至次6:00之间的时段。

(六)工业噪声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七)建筑施工噪声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交通运输噪声

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九)社会生活噪声

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划分原则

(一)坚持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

0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坚持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

以建成区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类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划定。对234类声环境功能区周围区域范围内用地,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以外的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三)坚持以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为依据

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

(四)坚持以降低噪声污染影响为依据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五、划分结果

合川区共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27个,面积合12.30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详见附1和附1-7

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合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合川府办发202356号)执行。

六、管理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一)加强噪声污染源头防控

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二)加强工业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四)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管控

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水路、港口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和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等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五)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对上述规定的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2)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3)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强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条款规定查处。

七、区划说明

1严格方案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5年调整一次。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适时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交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2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表

   2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

3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合阳城街道)

4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钓鱼城街道)

5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南津街街道)

6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盐井街道)

7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草街街道)

8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土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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