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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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荣昌府办2025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结合荣昌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分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一、划分原则

坚持依法划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以荣昌区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衔接荣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荣昌城区用地现状,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地理边界、坐标,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成为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参考,切实增强保护实效。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二)技术规范和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渝环〔2023106号)。

(三)其他政策文件及资料。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渝府〔202442号);

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渝环〔202424号);

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20231号)。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安富街道、广顺街道、峰高街道城区范围。

四、批准实施

本方案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五、划分结果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本次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以《重庆市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荣昌区声功能区划分中心城区边界为划定范围,以荣昌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综合划定。荣昌中心城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5个,面积共计10.02km2,见附件。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六、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管执行。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宣教工作。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声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声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污染的违法事件,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声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荣昌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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