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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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的通知

 

合川府发2024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合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配套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本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一)城市单元(五尊组HCCS01、合阳新城渭沱片HCCS02、合阳新城合阳片HCCS03、钓鱼城街道HCCS04、高职教HCCS05、钓鱼城半HCCS06、沙溪组HCCS09、九峰组HCCS10)及城乡融合型镇乡单元(钓鱼城街道北部城乡融合单HCZX25、南津街城乡融合单HCZX28、铜溪镇城乡融合单HCZX29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90元缴纳。

(二)市单元玉龙组HCCS07、南屏组HCCS08、黄金组团清HCCS11、黄金组团土HCCS12);城乡融合型镇乡单元(渭沱物流HCZX23、大石组HCZX24、云门组HCZX26、草街城乡融合单HCZX30);其他镇乡(云门街HCZX13、大石街HCZX20、盐井老HCZX31及重庆市级中心镇(太和镇HCZX07、三汇镇HCZX18、钱塘镇HCZX08、涞滩镇HCZX14、二郎镇HCZX01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50元缴纳。

(三)古楼镇HCZX06、龙市镇HCZX10、铜溪镇HCZX22、三庙镇HCZX04、小沔镇HCZX17、官渡镇HCZX16、燕窝镇HCZX02、双槐镇HCZX15、双凤镇HCZX27、渭沱镇HCZX21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30元缴纳。

(四)家镇HCZX11、沙鱼镇HCZX09、香龙镇HCZX12、龙凤镇HCZX03、隆兴镇HCZX05、狮滩镇HCZX19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20缴纳。

三、配套费征收环节

(一)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二)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应当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前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四、配套费减免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查同意后可免缴配套费

1.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5.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查同意后可减缴配套费

1.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50%计缴

(三)村民自建房减免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开发边界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四)其他

1.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及仓储用房),免缴配套费

2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

各镇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征收,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统一管理。

城区三个街道配套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余镇街(园区)配套费按财政结算体制安排,专项用于场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配套费征收及使用监管

(一)征收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征收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涉及配套费征收方面的工作协调、配合及信息沟通,防止收入流失,切实保障配套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1建设项目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后,方能核发施工许可证。

2.超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各有关部门、镇街方能组织竣工联合验收。

3.各镇街应核实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并告知建设项目业主到区住房城乡建委办理配套费缴费事宜。

(二)使用监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

区政府分配安排各镇街的配套费必须全额用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应加强监督管理。

本通知202511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府发2014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      

                                20241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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