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202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4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地方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地方铁路,是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含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施工过程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通过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和施工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断提升项目建设本质安全水平。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地方铁路工程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铁路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地方铁路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配合。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制度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重大风险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风险管控科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须满足国家及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业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等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勘察设计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市场等监管工作,依法参与、指导、监督竣工验收等。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做好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有关协调工作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公示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一线岗位从业人员“两单两卡”(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卡)。鼓励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应当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照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建立风险管理清单,明确相关从业单位的风险管理责任和应对措施。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专项管控方案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领导包保和干部带班制度,结合开(复)工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风险进行跟踪检查记录和动态管控。
第十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应当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事故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对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隧道、下穿或临近水域(江、 河)涉水地下工程、下穿重要建筑物隧道、高墩台、挂篮及现浇支架、梁板架设安装、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特殊结构桥梁、深基坑、高陡边坡、水上围堰、临近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地质灾害易发高风险工点、铺轨架梁、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工程部位和环节加大安全管控力度,做好台风、暴雨、强对流、洪水、内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报预警、风险识别、态势跟踪、措施应对、及时“熔断”、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开工建设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开工事宜。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台账化、闭环化管理,防范化解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照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报备)、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强化从业人员管控、安全技术交底、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知识培训。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一金三制”工作要求(工资保证金、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制、工资银行代发制)。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从业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应当从严管理并监督所辖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管理责任,应当建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做好各参建单位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价考核等工作。鼓励建设单位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复)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所辖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自施工合同段开工后到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开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对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不少于10%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抽查应当覆盖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安全标准化的落实情况等。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
第十九条 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以对照《标准》的评价得分体现。评价得分按照百分制计算,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自评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复评申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问题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予以记录,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总结分析管辖范围内地方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可以将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树为年度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探索通过奖励和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激励。具备以下条件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从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初步审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树为市级平安工地建设年度典型:
(一)当年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
(二)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规定要求,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
(三)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任务完成100%及以上;
(四)安全管理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组织得力、经验突出,开工以来未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年度未发生过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开工以来未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度择优树立市级平安工地典型项目,并予以公开。
瞒报、被举报并经核实,或者媒体曝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或从业单位,取消平安工地典型项目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平安工地建设及考核评价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