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荣昌府规〔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见附件)执行。
四、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的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本意见施行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