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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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綦科局〔202429

 

各镇街,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活动,规范科研项目实施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现将《重庆市綦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411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綦江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三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专家共同完成。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通知、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应是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具有必备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能力;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应当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开发的能力,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       履行项目实施直接负责人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是指接受区级部门委托,对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项目分为创新发展和重大研发两个类别。

第九条  创新发展项目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强化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科研项目。

第十条  重大研发项目围绕产业发展、社会民生和生态环保三大主攻领域,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每年发布本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体、明确、量化、可考核,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请情形。

(三)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经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通知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区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区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任何时间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文件。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创新发展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       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       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       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四)       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重大研发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批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对拟终止的项目经区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在区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的最终处理。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申请书、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相关证明材料。

重点研发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绩效评价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第三十三条  创新发展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证书或下发文件;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

重点研发项目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证书;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补助

 

第三十四条  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对重大研发项目或优秀创新发展项目,给予经费补助。

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原则上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通过绩效评估的重点研发项目,可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安排补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况追缴补助经费。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双随机、公开”的原则,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对立项和验收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綦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綦科局〔202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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