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残联〔2024〕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九龙坡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九龙坡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修订)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残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夯实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营造扶残和助残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
二、救助条件和金额
(一)低保残疾人因交通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住院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1500元。
(二)低保残疾人因家庭发生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每名(户)低保残疾人三年内可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欧、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分别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验原件收存复印件两份):1.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住院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5.交通事故证明材料;6.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的,由所在村(社区)和镇、街道残联出据证明材料;7.其他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应在2人以上),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提出建议救助金额,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社区)要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社区)上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察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要通过“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完成申请人“个人一卡通”账号的登记工作并将申请人的“一卡通”个人账号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通过的资料上报至区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补贴的原因。
(四)区残联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材料后,研究决定临时救助金额,并将研究决定后的补贴金额转入申请人“个人一卡通”账号。
四、经费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对有虚报、套取、贪污、挪用专项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的组织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五、其他
本《救助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九龙坡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九龙坡残联〔2011〕19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关于明确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重大疾病”范围的说明
2.九龙坡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九龙坡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汇总表
附件1
关于明确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
“重大疾病”范围的说明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和《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对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补贴申报过程中本文件“突发重大疾病住院”中“重大疾病”的范围作以明确如下:
1.肺癌、2.食道癌、3.胃癌、4.结肠癌、5.直肠癌、6.乳腺癌、7.宫颈癌、8.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终末期肾病(尿毒症)、11.耐多药肺结核、1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3.血友病、14.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15.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6.急性心肌梗塞、17.脑梗死、18.重症甲型H1N1、19.1型糖尿病、20.甲亢、21.唇腭裂、22.地中海贫血、23.白血病、24.精神分裂症、25.躁狂症、26.焦虑症
附件2
九龙坡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
_________街镇_________ 村居委会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日期 |
| 相片 | |||||
残 疾 类 别 |
| 残疾 证号 |
| 是否为近三年内首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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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 联系电话 |
| 是否为本区户籍低保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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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补贴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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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委会 审核 意见 | 建议按救助金额(大写): 元进行申报。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街镇 残联 审核 意见 | 同意按救助金额(大写): 元进行申报。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残联 审 核 意 见 |
经审核,建议拨付补贴金额(大写):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研究,同意拨付补贴金额(大写): 元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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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区残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