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秀山县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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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重新印发《秀山县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秀山交2024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跟踪机制,保障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重庆市公路建设与维护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建设实际,现将重新制定《秀山县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秀山县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秀山交文〔202254)文件废止。

特此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812

 


 

 

《秀山县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重庆市公路建设与维护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建设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资金是上级有关部门向我县下达的中央车购税资金、市级专项和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县交通运输委、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 交通运输委负责向上申报专项资金,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集项目申报文件,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局根据预算下达计划,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对项目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使用进行审核。

第六条 交通运输委负责提出切块资金分配意见,具体实施资金分配计划编报及执行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按谁申报,谁负的原则,对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管理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组织推动项目建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和范围、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负主体责任,谁使用,谁负的原则,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规模、投资负责。

 

第三  使用范围

 

第七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项目法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申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施;

(二)切块补助资金适用于由县交通运输委组织实施、交通行业政策扶持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危桥和安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

(三)其他专项资金,适用于已明确类型的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  计划编报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交通运输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向上申报交通项目建设需求。重大普通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管理,县交通运输委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的原则,在对项目前期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并取得县政府资金配套承诺函后,向上申报资金安排意见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 上级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县交通运输委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和地方发展需要,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将使用切块补助资金项目录以奖代支撑平台,纳入年以奖代考核,使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录普通干线公路项目信息平

第十条 切块补助资金下达后,县交通运输委会同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500万元以上(含)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0-500万元以上(含)的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200万元以下的报请县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要求,县交通运输委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在预算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入库,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绩效完成情况,将补助资金下达县交通运输委,县交通运输委在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分配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提取机关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等支出。

第十五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委及各有关单位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  附则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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