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组织
公益清算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民规〔2025〕3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区民政局,镇江经开区社发局、高新区社事局,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社会组织:
为破解依法被撤销社会组织长期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难题,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释放监管资源,持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镇江市民政局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镇江市社会组织公益清算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4日
镇江市社会组织公益清算退出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破解依法被撤销社会组织长期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难题,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规范社会组织公益清算退出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市、县(区)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后长期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清算退出活动。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公益清算退出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公益优先、保障权益的原则,确保社会组织有序退出,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被撤销登记后长期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公益清算程序:
(一)登记住所无法确认;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三)财务账目遗失,无法自行组织清算;
(四)组织成员流失,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形成解散决议;
(五)其他原因无法自行组织清算。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认真筛查所辖区内被撤销登记长期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社会组织,梳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出征询函征求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综合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反馈,分批向属地法院提供公益清算退出的备选社会组织名单。备选社会组织名单应当列明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登记时间、注册资金、登记住所、法定代表人、被撤销登记时间及原因等。
属地法院收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备选社会组织名单后,应当对备选社会组织的财产、诉讼及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确定拟进行公益清算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登记管理机关。
拟进行公益清算的社会组织名单确定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间,如有名单内社会组织对本组织的公益清算提出异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该社会组织从公益清算名单中删除。
公示期满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作为申请主体向属地法院提出书面清算申请;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清算申请函,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向属地法院提出书面清算申请。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公益清算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包括被申请人名称、登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四)申请公益清算的依据。主要包括被申请人被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登记档案等。
登记管理机关向属地法院提出公益清算申请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公益清算的相关信息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七条 属地法院受理社会组织的公益清算案件后,应当按照强制清算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 清算组由受理法院在《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相关人员或个人管理人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人组成。
第九条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履行职责。理清社会组织债权债务关系,针对社会组织的财产状况及时拟定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报请受理法院裁定批准后实施分配。
第十条 清算程序终结后,社会组织有剩余财产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社会组织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将剩余财产捐赠给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或用于发展与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剩余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公益清算程序的,清算组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办理银行、税务等注销事项,并在完成相关注销事项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清算组申请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及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组织注销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并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民政局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