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养老机构预
收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苏政民规〔2025〕1号)
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金融监管支局,预收费存管商业银行,相关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市民政局会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中共苏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
2025年7月25日
苏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规则
为落实《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苏民规〔2024〕1号),规范我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的存管要求,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如下资金管理规则:
一、备案办理
(一)明确账户。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1.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原则上应存入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
2.养老机构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应当从《苏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合作商业银行入围名单》内选择一家,提交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申请开立唯一的养老机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养老机构备案名称+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连锁化经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法人主体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不得在所属集团开立或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管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取现。
(二)签订协议。养老机构与负责监管的备案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对于不同情形的养老机构,应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对三方存管协议进行细化或调整。
(三)提交备案。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民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实行预收费备案:
1.《苏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附件3);
2.《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
4.经专业机构审计的固定资产净额证明材料(每年4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材料);
5.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6.采用银行保函或者履约保证保险冲抵全部或者部分预收资金的,提交保函或者履约保证保险材料;
7.备案承诺书;
8.本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9.存管协议(附件1)。
对于在本通知实行前已收取会员费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可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但该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计划继续收取会员费的,应当先做好备案手续。
二、资金存入
(一)全额存入。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存入专用存款账户。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全额、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二)科目管理。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未进行科目分类的,应当在备案时分别明确押金、会员费的金额。
(三)留存资金。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3年预收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押金、会员费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上年年末余额的20%。其中,“近三年预收费总额”具体金额由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提供给存管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提前提醒养老机构。
(四)动态调整。每年4月15日前,养老机构向备案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净额),并重新核算“近三年预收费总额”具体金额。备案民政部门将重新核定的金额提供给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据此调整风险保证金最低数额。
三、资金支用
(一)专户资金使用。养老机构支用存管资金应当符合《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其中,会员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且不得用于支付养老服务费、不得与押金用途相混。三方存管协议原则上应当明确会员费具体的支出范围。
(二)支用限额。存管资金支出限额以及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由备案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时,结合养老机构规模等情况予以调整和明确。
(三)日常支用。无资金异常流动情况下,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预收费账户管理系统发起用款申请,填写资金用途说明,上传有效凭证。
(四)异常处置。
1.养老机构出现下列资金异常流动情况:(1)账户出现大额资金流出(单日金额超过5万元,一周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正常押金、会员费使用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不受上述额度限制,备案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调整支出限额;(2)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以下;(3)备案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资金异常流动情形。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并向备案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
2.养老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至备案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存管银行出具资金支出的意见。
3.养老机构出现资金异常流动期间,如需办理退费的,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预收费账户管理系统发起申请,上传有效凭证,经备案民政部门审核通过,进行资金划拨。
4.民政部门或存管银行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所在地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存管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存管协议约定,对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四、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与变更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或变更存管银行,需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备案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资金处置说明,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备案民政部门同意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出具同意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书面材料,存管银行方可解除账户监管,并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撤销后变更存管银行重新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报送至备案民政部门。
五、加强管理监督
(一)落实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应当规范开展预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同时也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在显著位置公开12345热线、苏州市非法集资防处平台(苏周到APP搜索“金融打非”)等非法集资举报路径,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摸清养老机构预收费情况,负责办理辖区内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相关信息备案工作,督促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养老服务协议,公示收费信息,规范签约、履约行为,按《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预收费行为。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方式,推动预收多月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入驻苏州市数字人民币预付卡资金监管平台。
(三)加强风险研判。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需重点关注的养老机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收缴、使用等行为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的处理。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
(四)健全部门监督。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每年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不少于20%的比例对辖区内养老机构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要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
本规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附件:1.苏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参考样式)
2.苏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参考样式)
3.备案承诺书(参考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