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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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榆

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政规发〔20251号)

 

各镇(园区),区各有关单位:

《赣榆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2025117

 

赣榆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安全、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和重大科技进步等公共领域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方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建立政府投资方向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第六条 区发改委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和年度计划编制及后评价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审核入库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数据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负责牵头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区档案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数据局审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数据局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办理前置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定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可以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区数据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数据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五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省、市、区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区数据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数据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区数据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建立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区发改委提出纳入区本级政府投资储备库的申请。对拟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经费。

对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区发改委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牵头负责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计划中选取。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报送纳入下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下年度计划初步方案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下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在下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年度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11月底前举行联席会议,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下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做好下达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

正式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两类,储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当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6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提出调整申请。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按《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市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投资概算,根据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申请拨付财政性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成并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完成转入试运行一年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做好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或者项目终止后尚未使用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全部缴回国库。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区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第三十四条 区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委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等情况,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改委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形成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九条 区数据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区各有关单位以及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228日。20201110日发布的《赣榆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赣政发〔202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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