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国动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苏国动办规〔2024〕3号)
各设区市国动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4号令),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结合近年来防护设备质量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加强生产安装关键环节质量控制的需要,我办组织制定了《省国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意见》(简称《意见》),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省国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
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意见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保障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专用设备,是决定人防工程建设效能,战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空袭损伤的重要设备。为落实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环境,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管理
1. 规范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行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销售防护设备。鼓励生产企业使用最新版本图纸,逐步淘汰非CAD版本图纸。防护设备产品已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但国家尚未发布生产图纸的,鼓励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研究定型生产图纸,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使用。
2. 加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健全自检程序和自检能力,并留存产品自检资料。出厂的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资料并按规定统一编码。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可能影响防护设备质量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应当送检复试,合格的方能使用。重点把控钢结构门扇内部骨架和钢筋混凝土门扇钢筋绑扎等隐蔽项目,以及防护门漆膜厚度等重要指标,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3. 落实防护设备进场检查要求。防护设备进场时,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登记,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重点检查防护设备的型材厚度、尺寸等产品质量关键指标,以及防护设备产品规格型号和数量,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资料,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场安装。
二、加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监管
4. 严格落实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不合格,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区分情节,分别追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防护设备安装企业的质量违法责任。
5. 加强安装质量关键环节控制。防护设备安装施工中,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管控措施,加强防护设备安装预埋件、钢筋锚固、支撑等影响安装质量的环节施工保护。预埋施工时,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应当在门框支撑上设置提醒门框支撑不可撬动的标识。门框立框以及门框墙合模时,监理单位应当旁站并在旁站记录表上签字。隐蔽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对全部防护门门框的垂直度进行验收。
6. 严格执行安装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在人防专项主体验收前开展检测工作。产品进场或者完成门扇挂扇以及设备在工程中编号之后,喷涂面漆之前进行“结构焊缝质量”“混凝土强度”两个项目检测,每个防护单元检测比例不得低于20%。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逐樘检测防护门的垂直度,并出具检测数据。门框垂直度偏差较大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加强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监管
7. 落实统一开放市场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取消防护设备跨省销售限制,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企业均可以在我省从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任何地方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或者准入门槛。对于进入我省的防护设备企业,各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做好法规政策、执行标准的宣传和指引,及时答复企业咨询。
8. 明确监管重点。对不按标准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挂靠生产、套牌销售、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不履行防护设备维修责任,划分区域销售造成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等行为的,各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9.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加强企业从业行为自律。引导企业注重练好内功,组织企业在诚信体系建设、产品质量建设中争先创优,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建设,把先进技术、先进的工艺与方法升级成为团体标准,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
10. 建立价格信息机制。省国动办组织测算防护设备成本价格,并采集、编制防护设备价格信息,为自建人防工程投资控制提供造价参考,并根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各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防护设备价格信息,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重点监管。
四、加强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11. 加强监督检查。省、设区市两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利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和竣工项目的生产质量、安装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外省企业防护设备产品首次进入江苏的,纳入产品质量必检单位。竣工验收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按照每个防护单元不少于1樘的比例抽查防护门的焊缝质量、内部骨架支撑,省、设区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按计划组织专项检查。县(市、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重点对现场的产品质量、安装过程进行监督。
12. 加快防护设备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人防行业服务管理平台”“人防从业企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规范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能力和产品质量监管。引导跨省生产、销售的防护设备企业,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对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全过程动态化监管。
13. 加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执法联动。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履行质量义务,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及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对于“防护设备尺寸、材料、配件等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14. 试点开展防护设备生产质量差异化管理。研究建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差异化管理机制,综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企业市场行为、投诉举报以及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积极探索差异化管理的方法、路径和具体措施,逐步实现对防护设备企业的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