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方案》的通知
(苏市农规〔2024〕5号)
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4〕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苏农牧〔2022〕3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苏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补助方案
按照《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前,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对散养户、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规下养殖户继续申领集中招标采购的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各县级市自行组织,区级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
二、补助对象
1.补助对象。全市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规下养殖户。规模养殖场标准,参照省相关文件,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对达不到养殖标准的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原则上要纳入补助对象。
2.补助病种。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规定要求,现强制免疫病种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如有调整,以省农业农村厅最新调整的病种为准。
三、补助方式
对于实施“先打后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采取审核拨付资金的方式进行补助。
1.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的确定:一个补助周期内(10月1日到次年9月30日),规模养殖场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产地检疫畜禽数量为准;种(奶)畜(禽)场以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实的动物存栏数量为准。补助标准不超过省农业农村厅补助参考标准:蛋鸡0.74元/羽,蛋水禽1.7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以下的肉鸡0.10元/羽,肉水禽0.1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以上的肉鸡0.26元/羽,肉水禽0.32元/羽;生猪2.68元/头;奶牛及肉牛4.83元/头;羊2.48元/只。
2.规模场补助。对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在同一县级市(区)设有多个子公司、养殖场或者“公司+农户”等形式的,由控股养殖企业(集团)统一向所在县级市(区)申请。综合评估全市当前畜禽养殖量及规模养殖场设计出栏量等因素,规模场补贴限额标准为25万元。
四、申领程序
1.补助申报。规模畜禽养殖场及规下养殖户应在每次年10月20日前提交资金申请(需提供《苏州市“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疫苗购买凭证、免疫记录,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的养殖场户还需提供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待省“苏牧通”“先打后补”板块上线后,应用“苏牧通”信息系统进行补助申报。首次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需向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苏州市“先打后补”申请表(附件2)、自主采购疫苗并自行免疫承诺书(附件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仅规模场)、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往年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默认下一年继续参加,不需再次提交申请。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首次申请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名单进行公示。
2.资料审核。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
3.资金发放。审核合格后,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支付要求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省级以上相关农业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依次由市级、县级财政支付。
五、指导管理
1.开展免疫效果抽检。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辖区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数量和防疫工作实际确定抽检比例,每场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市级将结合春秋季防疫行动开展抽检,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抽检不合格的取消该养殖场户本抽检批次补助,并责令其按要求及时补免。
2.加强动物防疫指导。加强对养殖场户的防疫管理,指导其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加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和生物安全防控措施的监管。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配合防疫监督检查,或者因免疫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地区积极探索操作性强、可复制推广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形式。要积极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引导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加快构建经销网络,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市场供应。
5.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持续做好跟踪、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年度实施结束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先打后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顾津僮,电话:0512-65655659。
本补助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