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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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进一步

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体规〔20241号)

 

各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宣传部和统战部(文体旅游局),苏州高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体育赛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体育局

20241128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的

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市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工作,促进苏州市体育赛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民健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苏州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苏州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各县(市、区)体育总会等体育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分为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全国体育赛事活动、全省体育赛事活动、全市体育赛事活动和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条 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分类明确如下: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二)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省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三)省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体育协会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第五条 全国体育赛事活动分类明确如下:

(一)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

(三)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活动: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条 全省体育赛事活动分类明确如下: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二)江苏省体育局主办或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省体育赛事活动;

(三)江苏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全省性或跨设区市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 全市体育赛事活动分类明确如下: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二)苏州市体育局主办或与市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市体育赛事活动;

(三)苏州市体育局相关单位、市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全市性或跨县(市、区)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由主办方确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与省有关规定。

由市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组织以及市相关部门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其名称可以使用“苏州市”、“苏州”、“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九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申办。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第十条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申办主体所在县(市、区)政府至少在赛事活动举办日前一年向苏州市体育局提出申办申请,申请需明确以下内容: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和地点、主办方和承办方、经费来源、外事审批等基本情况。苏州市体育局将根据申办要求和条件,综合考虑申办地实际情况后,按照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全国或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江苏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列入《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的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申办主体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体育局的要求向苏州市体育局提出申办申请,申请需明确以下内容: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和地点、主办方和承办方、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苏州市体育局将根据申办要求和条件,综合考虑申办地实际情况后,按照江苏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需由苏州市体育局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征得苏州市体育局同意。

申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与市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及以上赛事活动申办有其他具体规定和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取消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申办主体所在县(市、区)政府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在赛事活动举办日前半年向苏州市体育局报备,报备材料需明确以下内容: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和地点、主办方和承办方、经费来源、外事审批等基本情况以及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意见函。各县(市、区)政府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做好报批手续。已列入《苏州市承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目录》《苏州市阳光体育联赛竞赛计划》《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赛事活动计划(赛事部分)》(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无需另行报备。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由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苏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上报本年度承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计划,经苏州市体育局汇总、编制《苏州市承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每年年中,由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苏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上报本年度上半年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半年计划变更情况,经苏州市体育局统计、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苏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上报本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执行情况,经苏州市体育局统计、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应当赛前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主办方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建立赛前赛事活动风险分析机制,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做好风险研判工作,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等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制定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匹配赛事活动有序举办相适宜的各项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落实保障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配置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四)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应急救援、消防、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对本项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反兴防兴各类相关工作。

(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和泄露本项赛事活动参与者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信息。

(七)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八)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九)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并完善入场人员安检程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反社会倾向、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

(十)主办方与承办方根据需要应做的其他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省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履行以下安全办赛责任和义务:

(一)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按照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做好安保工作。

(二)要确保赛事活动现场秩序和安全,按照核准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三)加强对比赛场馆及设备设施、赛事器材的检查、验收,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临时用电配电设施、临时安装消防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做好医疗救护工作,按要求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及设施设备。

(五)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要求,遴选餐饮服务提供者,防止运动员误食含有兴奋剂的食品,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需要占用道路、水域、空域或者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七)做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工作,保证参赛人员的信息安全。

(八)做好道路交通及用车安全保障工作。

(九)及时关注气象条件,结合项目赛事特点,按照台风、暴雨、大风、高温、雷电、霾等预警信号及其防预指南,采取应对措施。

(十)抓好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参赛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体育赛事安全宣传氛围。

(十一)配备与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安保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十二)做好参赛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参赛人员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进行自我评估,遵守赛事规则,自觉接受管理。对于挑战身体极限、风险较大的赛事,要告知赛事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系数,主办方或承办方应与参赛人员签订风险告知和参赛承诺书,提高参赛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三)未成年人参赛的,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十四)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参赛者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参照相关配置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报苏州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上述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六)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办赛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协办方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若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事件,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体育赛事活动协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以下体育赛事活动须进行风险评估,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具备条件的也鼓励进行风险评估: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执行。

(二)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评估,主要方式如下:

(一)委托评估。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委托具备资质的风险评估机构开展。

(二)自主评估。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方邀请相关部门、体育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风险评估。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评估风险因素分类明确如下:

(一)人员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突发灾害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等,如:举办地在沿海、内陆、高原、山地、平原、丘陵等;高温高湿环境、洪涝、山洪、冻雨、大雨、酸雨、大雾、台风、龙卷风、大风、地震、地裂、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塌方等;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等。

(二)场地设备风险。主要包括符合赛事级别和赛事活动规模的体育竞赛场馆、场地、器材、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等。

(三)组织运作风险。主要包括主承办方、专业与后勤服务(公安、交通、通讯、卫生、消防、媒体等)团队的专业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团队协作水平等。

(四)赛风赛纪风险。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中发生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兴奋剂违规行为,“假赌黑”行为、操纵比赛、不正当交易,以及观众观赛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暴力行为等。

(五)财产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赛事经费预算、赞助和其它收入与支出、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而造成的退费损失、人员保险理赔和人道主义赔偿等。

(六)信息舆情风险。主要包括可能出现的公共舆情事件等。

(七)其他风险。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全面分析预测,科学评估研判”的原则,根据第二十一条列举的六项风险因素,由高到低将评估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四个评估等级。

根据各项风险因素等级,按以下标准综合评定风险等级:

(一)总体评估等级不得低于“人员安全风险”因素的评估等级。

(二)除人员安全风险因素外: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两项及以上高风险,或一项高风险且两项及以上中高风险,或三项及以上中高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等级;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一项高风险,或两项中高风险,或三项及以上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等级;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一项中高风险,或两项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等级;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不多于一项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价结果为低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的资料包括举办方材料(资质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及其他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评估采取评估方审核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方式进行,经综合评估后由评估方根据以上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等级。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根据评估报告于赛事举办前完成整改,确保赛事活动安全可控。

第二十四条 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公布报名条件、参赛要求时,应当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启动“熔断”机制: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权直接向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二)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苏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第二十七条 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苏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二十八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加强赛中赛后监管与服务工作:

(一)苏州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二)苏州市体育局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主办方和承办方应自觉接受监管,对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说明或者解释,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三)苏州市体育局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库,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进行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四)应对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第一条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以及占用大量公共资源、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和保障、获得公共财政支持的体育赛事进行规范地引导。

(五)由苏州市体育局、体育总会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承办方应在赛前一个月汇报赛事筹备情况,赛后一个月内提交秩序册、成绩册和赛事总结等相关资料。

(六)列入三大目录的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在赛后一个月内提交秩序册、成绩册和赛事总结等相关资料。

(七)在苏州市内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组织应当主动与赛事主办方沟通,在赛事组织、赛程编排与裁判员选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提出相应赛风赛纪、安全保障的规定与要求。

(八)苏州市体育局、体育总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组织定期为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提供有关赛事规则、赛风赛纪、安全保障方面的培训服务;多次违法、违规的赛事组织者将取消获得培训的资格。

(九)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经过评估应当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十)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赛事活动主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对守信的主办方、承办方或参赛者进行激励。

(十一)苏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组织可以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评估体系,对所辖区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贡献度等综合效益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或实施等级评定。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

(十二)苏州市体育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赛事组织者和赛事参与人员,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对违法违规主体做出的处罚结果。

(十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行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建议、投诉或举报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职业联赛的管理遵照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的行业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苏州市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或仲裁协议等申请救济。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公正解决纠纷,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2018111日施行的《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体规〔2018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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