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
《苏州市姑苏区惠军商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姑苏退役军人规〔2024〕1号)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各惠军商户:
《苏州市姑苏区惠军商户管理办法》已经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第1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姑苏区惠军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姑苏区惠军商户的管理,推动优待场景规范落地,更好地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待对象包括全国持现役军人证件、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惠军商户,是指在姑苏区实际经营的,与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签署合作协议,为优待对象提供专属优惠优待服务的商户,服务范围涵盖养老医疗、住房就业、文化娱乐、学习教育、法律服务、参观游览,以及购物、餐饮、住宿、加油、运输、保险、体检康复、美容美发、交通出行、旅游服务等各个行业和领域。
本办法所称惠军商城或惠军街区,是指在同一商业聚集区内,拥有超过20%惠军商户的商业综合体或街区。
第四条 开展社会化惠军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姑苏区惠军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待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待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第二章 优待标准和内容
第五条 惠军商户提供优待服务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公平、公正与公开:惠军商户提供的优待政策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待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对象、实施方式等应公开透明,方便优待对象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
(二)合法合规:惠军商户提供的优待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和销售;
(三)尊重优待对象的权益:惠军商户应充分尊重优待对象的权益。在提供优待服务时,惠军商户应充分考虑到优待对象的特殊需求和情况,尽可能提供方便、快捷、贴心的服务;
(四)保质保量,合理适度:惠军商户提供的优待服务应符合保质保量,合理适度的标准,既要考虑到商户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实际情况,也要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因优惠优待而降低标准,切实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惠军商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商户类别向优待对象提供以下优待服务:
(一)在生活消费方面,通过专属折扣、生日特惠、特殊积分回馈、优先用餐或优先结账、赠送特色餐品或礼品等形式向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二)在文化交通方面,提供减免门票、设立优先通道(窗口)等优待服务;
(三)在创业就业方面,积极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主动利用自身资源为广大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就业岗位,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提供技术、劳务、物资、资金支持;
(四)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鼓励商户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待对象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惠军商户服务情况,逐步制定、完善、更新惠军商户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商户参与机制
第八条 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姑苏区商户成为惠军商户需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报。姑苏区意向商户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至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惠军商户申请表》;
(二)评审。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惠军商户申请表》后,由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资质、信誉、优待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二次评审和最终审定。对于在党建、诚信、文明等方面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的商户,可优先纳入优待合作优质商户代表名单;
(三)公示。根据评审情况,对优待合作优质商户代表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约并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向商户发放“惠军商户”标识牌,合作期限为2年。
已发放“惠军商户”标识牌的签约商户应在合作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明确续签意向,若无续签意向,协议到期后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回“惠军商户”标识牌。签约商户提出续签意向的,由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继续纳入优待合作优质商户代表名单以及续签合作协议。
第九条 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适时对提供优质服务的惠军商户进行宣传褒奖,扩大惠军商户社会影响力。对优待服务表现特别突出的惠军商户,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进行表彰。
第四章 监督反馈机制
第十条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按“一店一档”的原则,做好惠军商户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惠军商户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内容向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惠军商户、惠军商城或惠军街区的督查与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做好常态化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惠军商户在协议期间因自身原因需停止提供优待服务的,应向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根据合作协议停止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回“惠军商户”标识牌。
第十三条 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设立惠军商户优待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并做好投诉举报登记工作,及时核实处理,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结果。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设立惠军商户优待服务投诉举报点,接受优待对象的现场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惠军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十日内由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不成或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的,由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除合作协议,并收回“惠军商户”标识牌且不再纳入优待合作优质商户代表名单:
(一)未开辟“优待对象”通道,在同等条件下未优先为优待对象服务;
(二)在同等条件下未给予持证人优惠力度大于对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力度;
(三)擅自更改或未落实协议所列明的优惠政策;
(四)不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五)有效投诉次数累计达到三次;
(六)私藏、伪造、冒用“惠军商户”标识牌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惠军商户标识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可以向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更换或补发。更换标识牌需收回旧牌,补发标识牌的需对补发原因等进行公告。更换或补发标识牌期间,惠军商户应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优惠优待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惠军商户与优待对象出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优待对象因存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导致优待证被收回的,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优待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姑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
苏州市姑苏区惠军商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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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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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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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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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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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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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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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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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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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简介 |
包括经营范围、营业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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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优待措施 |
写清优惠项目、优惠幅度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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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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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惠军商户,承诺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自觉遵守《苏州市姑苏区惠军商户管理办法》,维护惠军商户形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优惠优待服务。本单位承诺,如发生违反《苏州市姑苏区惠军商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意从优待合作名单中移除,并收回“惠军商户”标识牌。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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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评审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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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评审结论(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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