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中介机构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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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

中介机构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数据规发〔20241号)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 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管理,加快构建竞争有序、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吴江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

2024930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中介机构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中介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本区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及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吴江区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

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区实际,围绕项目实时考评、业务常态考评、日常监督考评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评价管理。鼓励各行业开展中介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是否开展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章 评价管理细则

 

第三条 为全面综合进行评价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细则如下:

(一)项目实时考评20分。项目业主根据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工作效率、服务收费、职业操守进行评分,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实时动态更新并对外公示。项目业主在中介服务成果上传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进行在线评分。对已完成评价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修正。

中介机构有多个项目业主评分的,按平均分计算。已入驻无交易量的按照总分90%的基准分计算。同时,根据评价周期内交易量排名给予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二)业务常态考评70分。

1.行业主管部门(60分)。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产生业务的中介机构行业由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考评,各占30分;未在交易中心产生业务的中介机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分。

各部门依据此办法制订评价细则(或按条线规定执行)向社会公开公布,并报送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以下简称区数据局)。

2.行政审批部门(10分)。在项目审批时收取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各类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对报告质量差、退回修改次数多、修改不及时等情况视情扣0.51/次,扣完为止。

(三)日常监督考评10分。区数据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配合协调、合法诚信、监督投诉进行评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第四章 年度评价

 

第四条 年度评价由区数据局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五条 参评中介机构名录由中介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作出真实性承诺,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须经被推荐中介机构同意)产生,具体产生方式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中介机构报名情况确定参评中介机构名录并报送给区数据局,原则上将入驻区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全部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 年度评价实行等级制,评价内容由项目考评分、业务考评分、日常考评分三部分组成,根据总分从高到低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评分90分(含)以上,AA评分80分(含)-90分,A评分70分(含)-80分,B评分60分(含)-70分,C评分60分以下。

第七条 中介机构年度评分明确后,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对评价周期内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和廉洁从业审查。

1.被相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扣2/次。

2.被相关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扣210/次,其中罚款5万元(含)以下的扣2/次,罚款超过5万元的扣10/次。

3.被相关部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降低一个等级。

4.被相关部门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人被行政拘留或被纳入失信执行人的直接降为C级。

5.区纪委监委开展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审查工作中,对有关中介机构提出信用等级评定建议的,该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在上述建议范围内,结合考评得分最终确定。

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发文公布。

未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不设等级。

 

第五章 管理应用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引导项目业主择优选取中介机构。

第九条 区数据局应当加强与区公共信用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在相关媒体平台依法依规公布具有被认定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

对具有被认定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0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苏州市吴江区中介机构年度评价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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