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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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农村

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

(仪政规〔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各中心,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仪征市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2481

 

仪征市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保障农村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河长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河道包括市域内主城区以外的县级河道、乡村级河道(含水库)。河道名录由市水利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

第三条 镇级总河长是乡镇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 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第四条 园区、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河道的管理,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等工作,防止污染水生态环境。

第六条 农村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治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

第八条 市水利局和园区、乡镇按管理权限开展农村河道划界工作,依法对本市域内的农村河道划定管理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河道、乡村河道及水库管理范围已划界的按划界范围为准。尚未划界的,管理范围为无堤段河口外不小于三米,有堤段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米。

第九条 市水利局和园区、乡镇应当按管理权限对农村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制定清淤疏浚计划并组织实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 河道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农村河道日常管护巡查和环境整治,消除黑、臭、脏河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

第十一条 园区、乡镇实行河道、道路、绿化、垃圾、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综合管护模式,努力实现农村河道“五位一体”综合管护及社会化管护全覆盖。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应纳入市、镇财政预算。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设置妨碍行洪、排涝、输水的阻水设施和建(构)筑物;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三)弃置、堆放废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殡葬、扒翻种植等;

(六)炸鱼、毒鱼、电鱼;

(七)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八)其他妨碍河道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园区、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宣传,倡导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河道管护意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20298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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