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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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树立质量即生命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增强锡山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区长质量奖是指锡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包括“锡山区区长质量奖”和“锡山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锡山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采用的评定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区长质量奖评定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准则》(DB3202/T 1002-2018)作为依据,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

获得“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的,其评定得分应当不低于标准总分的60%;获得“锡山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评定得分应当不低于标准总分的50%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及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后提请锡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拟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四)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演讲答辩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提交区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报告区长质量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七)承担评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生产、经营发生亏损;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医疗等事故;

(三)发生重大质量投诉;

(四)发生属于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

(五)存在国家、省、市或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六)存在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

(七)存在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八)出口企业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同意,申报条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答辩评审、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等环节。

(一)评委办向社会公布评奖事项。申报组织应当如实填写《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经申报组织所在地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委办。

(二)评委办应当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提交材料评审组。

(三)材料评审组应当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对申报组织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10个进入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评审的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组、演讲答辩评审组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评审,并予以评分。

(五)评委办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评审的评分,按照材料评审30%、现场评审50%和演讲答辩评审20%的比例汇总总分,进行综合排名,分别提出“锡山区区长质量奖”和“锡山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六)获奖组织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提请锡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锡山区人民政府对获奖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杯、奖牌。对首次获得“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锡山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提请锡山区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提请锡山区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对在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评委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22613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锡府办〔202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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