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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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四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向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主要负责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提供运营场地、公共设施等基础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需是连云港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如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协议。

(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有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所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年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众创空间种子资金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五)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50万元,年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六)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创业导师(含兼职)不少于2名。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工作机制和集成化创业服务能力,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每年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团队和企业不少于3家。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应为连云港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如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协议。

(三)拥有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能够提供创业孵化活动所需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所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3,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得低于70%

(四)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年出孵率不低于20%,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同一专业细分产业领域一致的可按专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其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年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70%以上。创业导师(含兼职)不少于3名。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工作机制和集成化创业服务能力,能够向孵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科技金融、市场拓展等创业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每年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不少于5家。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连云港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月),经营场地位于连云港市内,且应具备持续运营的经费保障条件。如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协议。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

(三)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连云港市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聚集度达60%以上。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加速器拥有职业化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置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六)入驻加速企业数量1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30%以上。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增长率不低于20%,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建有开放式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在3家以上,可为入驻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与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加速器企业中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九)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入驻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十)市级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快、加速空间内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备案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发布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和绩效评价通知。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组织申报、现场考察、初审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联审复核、公示等流程进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

第十三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给予一定支持。经首次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新型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的,分别补足到100万元和50万元。支持各县区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孵化链,对获得省级孵化链条试点建设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管理平台和书面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如涉及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的,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提升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积极开展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国内外市场。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入驻比例、增强服务能力和提升孵化绩效的工作导向。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质级别,每年组织其分别参加相应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市级“优秀”档次不超过载体参评数15%,国家级和省级按上级文件执行。无故不参加评价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年度评价结果的,取消其资格,追缴其获奖励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其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故、运营机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来源: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奖励资金按照连云港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级和区级支出责任的分别列入市级和区级预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科研设备的研制、购置、租赁、维护等支出;

(二)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支出;

(三)管理及投融资服务。主要包括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创业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支出,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支出,其中房租支出不得超过财政奖励资金的30%,引进专业管理人员劳务费不得超过财政奖励资金的15%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1231日。原《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连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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