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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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推动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扬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推进工作机制,统筹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生态环境、财政、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卫健、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工作。

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五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组织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相关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中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第七条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就项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将对应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资料,通过审查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予以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绿色建筑专项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奖惩情况与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挂钩,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保证绿色建筑技术设备正常运行。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用服务机构承担绿色建筑的具体运行维护,并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确保绿色建筑运行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义务。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绿色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作,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既有建筑绿色化水平。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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