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老年爱心护理院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13日澄政规发〔2009〕1号公布 根据2023年9月19日澄政规发〔2023〕5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医养结合社会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老年爱心护理院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爱心护理院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爱心护理院是指在社会养老机构服务内容中,引入医疗护理项目,由护理人员为全护理、半护理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处置、临终护理、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养老机构。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老年爱心护理院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年爱心护理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卫生、劳动保障、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爱心护理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老年爱心护理院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申办老年爱心护理院应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及执业许可,向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第六条 老年爱心护理院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
第七条 老年爱心护理院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执行国家和本省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
老年爱心护理院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老年爱心护理院应当根据设施和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需要护理的等级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老年爱心护理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老年爱心护理院应当按照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卫生局应当对老年爱心护理院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民政局、卫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