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园区保”资金池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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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园区保”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集团内公司,简称江苏再保)共同运作“园区保”产品,特设立“园区保”资金池。为规范资金池运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保”资金池通过政银担合作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增信措施,进一步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授信。

第三条 “园区保”资金池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共担”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章 资金池设立

 

第四条 “园区保”资金池初始规模4000万元,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来源包括:原“园区保”风险资金池(市财政2000万元,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如皋工业园区、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如皋港工业园区各500万元);资金池运作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含利息收入等);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 根据融资规模、风险补偿等业务开展情况,市财政适时补充调整资金池入池资金,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合作银行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0倍的金额范围内开展“园区保”授信业务。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园区保”支持对象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支持企业;

2.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等绿色企业;

3.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南通江海英才、如皋雉水英才等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4.由市政府授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推荐函的企业。

第七条 “园区保”支持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在如皋市;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3.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速达5%以上;

5.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对于各类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及出具推荐函的企业,可不受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速和纳税信用等级限制。

第八条 “园区保”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动态管理,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受权发布,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名单库。

 

第四章 资金池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九条 市政府指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园区保”资金池管理人。

第十条 在如皋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并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园区保”融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票、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第十二条 “园区保”资金池、合作银行、江苏再保共担贷款本金风险,风险分担比例为20%20%60%。特殊情况下可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园区保”资金池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具体分担比例由资金池管理人与合作银行、江苏再保商定,并签订业务协议。

贷款利息损失不参与风险分担,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园区保”合作各方均实行优惠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总成本(含贷款利率、担保费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BP

第十四条 “园区保”支持对象授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5000万元/户。特殊情况下可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的,合作银行、江苏再保共同跟踪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十六条 宽限期满后,若借款人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向江苏再保提出代偿申请。江苏再保在代偿之日起30日内,向资金池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资金池管理人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补偿的,于30日内按照资金池承担的风险比例从资金池中向江苏再保指定账户划转资金;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园区保”资金池的补偿,作为对江苏再保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江苏再保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借款人仍需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保”资金池原则上不予补偿:

1.合作银行在授信发放时,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已进入五级分类后四类(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

2.合作银行擅自将本次授信作为存量瑕疵或不良贷款置换或变相置换的;

3.合作银行未按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监管要求办理授信发放的;

4.授信业务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资金池管理人认为的其他不应予以补偿的行为。

第十九条 逾期贷款代偿后,合作银行和江苏再保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程序终结后,合作银行、江苏再保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资金池管理人备案。

第二十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合作银行、江苏再保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资金池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江苏再保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等)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园区保”资金池、合作银行、江苏再保进行分配。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园区保”资金池以在池资金对融资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不承担其他风险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江苏再保担保代偿率达到3%(代偿率=代偿余额/担保业务余额,当担保业务余额不足1亿元时,以1亿元计算,达到或超过1亿元时,按实际担保业务余额计算)时,应暂停受理新增融资业务担保申请,暂停受理期间,未结清业务仍按本协议规定执行。当满足代偿率低于3%后,经协商一致同意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每季度统计“园区保”不良贷款情况,若逾期90日以上的“园区保”不良贷款余额占该合作银行全部“园区保”贷款余额3%以上时,应暂停新增业务受理。当合作银行逾期贷款率低于3%后,经协商一致同意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二十五条 纳入名单库的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园区保”“小微贷”“苏科贷”等财政金融合作产品,当满足同等条件时,鼓励优先申请“小微贷”和“苏科贷”。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如有违反信贷政策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不配合贷(保)后管理等行为,合作银行、江苏再保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930日。《如皋市“园区保”风险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办发〔2022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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