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邳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邳经规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邳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邳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住户负担。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测算,不再向业主另行收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市城管局指定的垃圾中转站,按每户每月1元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提取统一交至市税务局。
(二)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三)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商业超市、便民集中经营点等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
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2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4.工业生产企业产生的生产垃圾经环保部门认定,可以参照生活垃圾处理的,按每吨25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5.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进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代为清运,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执行部分行业标准1、2、3各项涉及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执行按其职工人数征收的标准。
二、 城镇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
建设(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建设(施工)单位须委托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运输单位代运的,应当支付垃圾代运费。
三、 对低收入群体的垃圾费减免政策
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以及由财政拨款并纳入人民政府管理的福利院,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他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 适用范围
邳州市建成区和市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
五、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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