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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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效绩,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苏政办202361 号)、《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盐政发〔20217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射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射阳县县长质量奖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分为“射阳县县长质量奖”和“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各不超过 4 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射阳县县长质量奖和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 1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风电装备、动力及储能电池等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以及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射阳县县长质量奖。

第五条 射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射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县政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射阳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镇(区)、农(盐)场,县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的评审采用国家标准B/Tl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个人奖评审标准参照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另行制定。并可根据质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总分为 1000 分,其中,资料评审分占 30%,现场审查分 70%,评审总得分 600 分以上(含 600 分)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县长质量奖(个人)评审标准总分为 1000 分,资料评审分占 30%,演讲测试答辩分 70%,评审总得分 600 分以上(含 600 分)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射阳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已通过 GB/T19001-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1 年以上;

(五)按照 GB/Tl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1 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 3 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二条 申报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在本县从业经历需满 3 年以上;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或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3 名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镇(区、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第十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照 1:1.5 的比例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和个人名单,并组织专家组对确定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确定的个人现场听取演讲或测试并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将评审结果报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专家评审组汇总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答辩得分,根据得分排名顺序推荐“射阳县县长质量奖”“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对象。

第十九条 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候选名单报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7 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获得射阳县县长质量奖和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激励、颁发奖牌或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奖金,获奖组织分别为 20 万元、2 万元,个人分别为 2 万元、1 万元。复评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颁发奖牌,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射阳县县长质量奖奖励及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列入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每年度射阳县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69 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奖励及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奖励等,不得挪作它用;射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和培训、管理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 10 万元。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 3 年。获得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满 3 年的组织,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 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并 向社会公告,3 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 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射阳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射阳县县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及射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7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8 7 15 日。原《射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射政发 2013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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