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江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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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平江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平江历史文化街区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平江历史文化街区建成文化、商业、旅游、社区良性互动与融合发展的居住复合型街区,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江历史文化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江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是指临顿路以东、环城河以西、干将东路以北、白塔东路以南合围内的区域,面积116公顷。

第三条 历史街区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协同高效配合、共治共建共享”的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持街区风貌的完整性、维护街区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历史街区以古城复兴战略为引领,采用引导、更新、治理等管理办法,突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历史元素的成片保护利用,体现文商旅居融合,打响江南文化品牌,打造高品质的苏式生活体验区、历史文化展示区和全域旅游先导区。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姑苏区人民政府统筹历史街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姑苏区人民政府授权拙政园历史文化片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牵头协调历史街区的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并协调市级机关共同做好历史街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办牵头协调综合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力量,整合社区网格力量,依托国有产权单位、第三方物业公司、行业协会等社会化力量,共同做好历史街区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街区内国有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产权所有人责任,负责各自资产的运营管理、设施维护、业态把控等工作,并会同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历史街区管理。管理办按照“试点开展、逐步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可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引进第三方物业公司、服务单位参与历史街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网格员、居民骨干以及志愿团队、行业协会等社会化力量,逐步探索建立历史街区综合管理模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机制,提升协商效能。

 

第三章 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对“外摆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具体实施方案由管理办会同国有产权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姑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历史街区内,倡导绿色经营、绿色消费,并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开展绿色商店、绿色旅游等创建活动,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鼓励“非遗”企业在历史街区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非遗”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经济、文化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非遗”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古城保护、资源规划、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历史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和文物登录点的保护,促进活化利用。

第十四条 管理办鼓励并引导区域商家成立相应的协会,指导协会开展工作。协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区域商家制定历史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倡导诚信经营,维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管理办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免罚轻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的三张清单,并探索行政合规指导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十六条 历史街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风貌特征并满足户外设施设置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历史街区内沿街门面装修、建筑材料堆放、建筑垃圾堆放,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临时建筑搭建,公共活动举办等应当规范管理。

历史街区内倡导文明晾晒,平江路主街沿线禁止沿街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各支巷在指定位置或区域设置晾晒设施,引导经营单位及居民在指定位置或区域进行晾晒。

第十七条 平江路主街实行限时限行管理;管理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限制区域进行适时调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历史街区交通组织方案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八条 凡需进入历史街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历史街区室内外按照交通、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划设置停车场,并由产权单位按规划功能使用。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支持产权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历史街区内市政、路政、河道、灯光等各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环卫基础设施、绿化等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

道路开挖、公共设备设施修建等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管理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能、管道燃气等安全和环保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历史街区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历史街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二)擅自施工、敞开施工、擅自拆改建筑承重结构的;

(三)擅自搭建、圈占公共区域作为私人用地或经营场所的;

(四)在河道内游泳、垂钓、捕鱼的;

(五)乱涂乱画、随意张贴、乱扔垃圾等影响街区市容、破坏景区设施、有损古建筑保护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街区从事下列户外公共活动,应当事先告知管理办并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等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合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的;

(三)张挂标语、横幅和设置拱门等商业宣传载体的;

(四)拍摄各类影视片的;

(五)举办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灯会等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活动。

 

第五章 商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应当充分挖掘历史街区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大力发展科技创意、文化旅游、特色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

国有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产业提升引导政策、产业引导和控制目录,做好历史街区的业态提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与各国有产权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决定历史街区的业态布局、资产经营、景区商业运营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照无证经营的;

(二)违法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三)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

(四)散(派)发印刷品的;

(五)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

(六)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或者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七)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与招揽顾客的;

(八)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街区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历史街区管理规约对经营的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避免油烟溢出,防止对历史街区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历史街区立足社会治理姑苏样板的打造,以经营性物业为试点,逐步探索开放式街区物业管理服务,引导、培育第三方物业公司等市场主体参与,面向居住复合型街区内居民、游客、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细则由产权单位在管理办指导下会同第三方物业公司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物业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服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服务、秩序维护服务、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服务、安全防范、环境管理服务等内容。

第三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第三方物业公司可以向经营性物业产权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第三方物业服务尚未覆盖的区域,由管理办统筹各方力量开展基本物业保障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第三方物业公司根据历史街区特点,围绕党建引领、安全应急、居家养老、秩序维护、公共服务、游客服务、便民服务等相关领域,积极探索相适应的物业管理特色服务。

 

第七章 监管机制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以及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中涉及社会治安领域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车辆通行、停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市容卫生、市政管理、违法建设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中涉及综合执法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食品安全、计量、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文物保护、城乡住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其他领域的违法行为,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或者协调市级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市场化作用,多渠道筹措历史街区保护和发展资金。

(一)引导历史街区内部分国有资产收益反哺街区维护和升级改造,同步建立税收和租金联动机制,积极引进税源型、总部型企业。

(二)统筹利用历史街区内各类停车资源,研究制定开放式停车区域统一收费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管理办建立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对第三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相关结果及时向企业、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6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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