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灌南县城区绿化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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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灌南县城区绿化养护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灌南县城区绿化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县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升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养护管理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县委、县政府明确的由县住建局承担的绿化养护管理过程中的养护经费。

第三条 灌南县城区绿化管理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专项核查,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绿化养护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主要用途: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城区公共绿地内乔木、灌木、草坪的修剪、除虫、涂白、施肥、保洁等;节点花卉布置及养护;绿化设施维修;古树名木管理;苗圃管理;行道树的日常养护;防汛抗台等应急支出费用。

第六条 使用范围:

1.我县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采取招标的对外承包方式。

2.考核机制根据《灌南县城区绿地养护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个月对养护承包公司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县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县财政统一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八条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绿化养护承包公司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拨付经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九条 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园林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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