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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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句容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提高科研项目绩效,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句容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句容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设立并资助的,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相关科技活动,围绕句容市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生态体系建设、开放协同创新发展等方面,由企事业、民非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分为引导项目和后补助项目。

引导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从事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前期即获得立项和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句容市财政局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资金,用于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各类项目实施。

第四条 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点。面向句容市创新发展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三)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强化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科研实施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立足原始创新,采取财政无偿拨款投入的方式予以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科研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更多地运用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采取无偿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和项目法人制度,执行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痕迹管理和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立项信息、验收结果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句容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点资助项目,不足30万元的为一般资助项目。其中,农业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资助2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为面上项目。

 

 

第二章 职能与责任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制订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和评价机制,发布申报指南,在年度预算内组织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执行。

(三)负责科技项目的日常跟踪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科技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受理审核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终止、结题、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五)负责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出具科技项目立项文件。

(六)审查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结题、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验收证书或结题等相关文件。

(七)负责对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

(八)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等对象进行信用管理。

(九)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立项文件等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终止申请。

(四)配合科技局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结题或终止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科技局开展监督、验收后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受科技局、财政局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和职责如下:

(一)在省内注册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省外注册的机构应在江苏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3A级以上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法律负保密义务。

(六)审计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友好协商的原则,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服务,并按业类公允标准收取审计费。项目经费审计费可以在项目“间接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预算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项目经费审计,并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验收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纪律。

(二)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验收或者咨询意见。

(三)严格保守评审、验收所涉及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管理包括项目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与初审、专家咨询、审定公示、立项下达和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国家、省、镇江市及句容市产业和科技政策,围绕句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句容市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方案,由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牵头,会同各主管业务科室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后,邀财政局、纪检组共同会商,会商一致后,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科学、客观的提出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任务、考核指标,并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如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经申报单位所属各镇(街道)、管委会及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由市科技局各主管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并就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诚信承诺进行审核。项目按照规定期限受理,原则实行网上申报。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员工,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项目限报一个;有同类别句容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新项目;近5年有强制终止项目、近3年有应结未结或延期实施项目被通报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受理结束,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对受理项目进行汇总,查询社会信用情况。将通过形式审核和信用审查的项目交财政局组织财务评审。通过财务评审的项目,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会同纪检组组织技术或管理专家开展评审咨询活动。专家咨询的建议方案、专家遴选、过程监督等事项按照“组评分离”原则进行,专家咨询活动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专家评审咨询的主要方式为网络咨询或者会议咨询,必要时可采取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咨询活动成立咨询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参加咨询的专家从句容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专家数据库中产生。

市科技局每年安排专家评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列支项目评审费用。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汇总专家咨询结果,反馈给各主管业务科室和业务科室分管领导。

主管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地考察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汇总各业务科室建议结果,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邀市财政局、纪检组会商,会商结果向市领导汇报后(500万元及以下财政性资金项目由科技局向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汇报;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财政性资金项目由科技局向市长汇报),将拟立项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立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应当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以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等为依据,借鉴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明确项目任务内容、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及资金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各主管业务科室核对确认、并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廉政承诺。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后,市科技局各主管业务科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事后补助类项目及奖励补贴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进行受理,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包括实施过程情况监督与中期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指标调整、执行异常处理和整改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科技局各主管业务科室应对立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以合同目标为依据,定期或不定期跟踪项目执行情况,随时掌握项目的进展,并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备。

第二十七条 对于资助金额2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事前资助类项目,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会同各主管业务科室组织中期检查工作(包含线上、线下);对于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只组织线上中期检查,也可视情况组织线下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建议终止。

中期检查情况符合合同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有分期拨款的,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要求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检查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有分期拨款的,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有分期拨款的,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要求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及不适宜整改的项目,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中期检查情况未达到合格且不适宜整改的,结果为建议终止,有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

主管业务科室要及时将中期检查情况报备业务分管领导,检查结果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需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审定后再反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

(四)其他需要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第三十条 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报备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并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提出初步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给出变更决定。必要时可由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组织专家论证,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要求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后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的申请。

(二)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并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提出初步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根据会商结果,联合发文予以撤销,由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不再执行。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撤销申请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实施、研发任务难以完成或项目继续研究已无必要;项目虽然基本完成了研发任务和主要创新指标,但经费投入低于合同约定的80%或经济产出指标完成率低于60%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主动终止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终止申请书;

(二)终止项目事由相关佐证材料(第三方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申请经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并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室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提出初步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由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已使用的财政经费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终止后,原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局有权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强制终止项目由主管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提出初步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核。

第三十七条 对强制终止的项目,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退回相关款项到指定账户。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会同主管业务科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句容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验收(结题),同时邀请纪检组列席监督。已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三十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中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句容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向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交的项目合同考核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在项目实施期(以合同期限为依据)有效,过期无效。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一)项目的研发任务基本完成,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经济指标完成率达到合同约定的80%(含),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验收。

(二)项目的研发任务基本完成,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且经济指标完成率达到合同约定的60%(含)或主要创新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率均达到合同约定的80%(含),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结题。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

(四)合同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主管业务科室及时对验收(结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对验收(结题)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验收(结题)条件的,办理同意验收(结题)手续,组织项目验收(结题)。

(一)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含)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后,由主管业务科室初审,再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邀请专家审核材料,主管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建议,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社发项目主管业务科室提出初步建议,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由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题)评价意见;资助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者现场核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后,由主管业务科室初审,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牵头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过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询问、答疑等程序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

(二)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财务专家由财政局推荐)。

专家组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财务专家1人。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结题)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句容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三)经验收专家组论证的项目,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综合专家验收(结题)评价建议,结合项目监管过程评价,给出项目验收(结题)初步建议,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根据审议结果,待项目系统验收(结题)程序审核完毕,办理项目验收(结题)证书;结题、终止的项目,由主管业务科室提出初步建议,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根据审议结果,待项目系统结题、终止程序审核完毕,办理项目结题、终止文件。

第四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列出材料清单,由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日期内补充,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每个项目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四十五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约定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约定指标的80%(含),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 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且经济指标完成率达到合同约定的60%(含)或主要创新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率均达到合同约定的80%(含)。

2.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

3.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约定指标的60%(含),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未给出“不通过”结论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或分期拨款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有分期拨款的,验收通过后,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将分期拨款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对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或“结题”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有结余资金的,主管业务科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并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结余财政资金,由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追回;有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有结余资金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提交退款凭证外,还需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有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

第四十九条 超过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江苏省、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江苏省、镇江市科技奖励。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强制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的财政经费,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追缴,并报备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记录至失信名单。

第五十条 项目验收证书或结题、终止材料由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领导确认,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由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负责编号、登记、盖章、出具相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每年对在研项目进行清理和结转,尚未正式办理验收证书、结题或者终止手续的项目均应当纳入结转项目范围。

 

 

第六章 后补助项目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后补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围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孵化器、载体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市级以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立项及验收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完毕,由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会同项目主管业务科室组织验收或考核,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五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的资助,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面向全市发布征集公告或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验收或绩效考核,验收或考核结果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与财政、纪检组会商,会商一致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后补助项目经费。国家、省、市项目配套的后补助,依据文件要求,下达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五条 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会同各主管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五十六条 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予以受理并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科技局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五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终止所涉项目。

第五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由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约谈、提出通报批评建议,经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后,会同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报局长办公会审核,给予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惩戒措施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最长3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句容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省、镇江市科技奖励:

(一)总结结题或验收结题的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终止的项目。

(三)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项目验收结束5个月内未按专家意见及时整改且未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轻的。

总结结题或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动终止的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同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最长5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句容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省、镇江市科技奖励;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实施联合惩戒:

(一)项目被强制终止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项目资金的。

(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项目资金的。

(四)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重的。

国家、省、镇江市对相关严重违规行为有处理决定的,从其决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退回财政资金的,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除外)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句容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省、镇江市科技奖励。

第六十三条 在过程管理和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成员已作出的相关结论,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会同主管业务科室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综合计划和对外合作科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成果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或不履行保密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拷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管理人员和主管业务科室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九章 附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31日起施行,原《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句科政〔202014 号)同时废止。

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实施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结题)或者接受科技局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附件:1、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撤销申请表

2、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审批表

3、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审批表


附件1

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撤销申请表

 

项目名称(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项目立项时间

 

申请撤销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科技资助经费拨付情况

合同金额:    万元;已拨付     万元;未拨付    万元。

 

 

 

 

 

 

 

 

 

 

申请撤销的理由

 

 

 

 

 

 

 

 

 

 

 

 

 

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法人签字:                           

 

 

 

主管业务科室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综合计划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业务分管领导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市科技局意见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该项目 撤销。

 

 

 

盖章:                         

 

 

 

 

 

 

 

 

 

 


附件2

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审批表

申请单位 (公章) :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一、项目变更事项

 

1.变更事项

项目负责人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项目内容变更  项目起止时间变更

 

 

2.变更说明(涉及多个变更事项的,请逐项列明。)

 

 

 

3.变更理由和依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法人签字:                                      

 

三、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四、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五、综合计划科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六、科技局审核意见

 

 

 

(盖章)

       

 


附件3

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终止)审批表

                                                  句科结字[      ]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单位

负责人

 

 

项目编号、名称

 

项目

负责人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研究主要内容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研究内容: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结题提交材料(√)

□1.项目合同书      □2.研究工作总结      □3.技术工作总结 

□4.经费使用决算    □5.项目研究成果      □6.其它

主管业务科室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综合计划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市科技局意见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该项目  结题(终止)。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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