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
储能项目建设的通知
(淮发改〔2022〕8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准确掌握全区新型储能项目开发资源,推动我区新型储能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区领导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其他形式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二、统筹事项
(一)全区所有新型储能项目由区级统筹安排,任何部门、单位和镇街不得擅自与投资方洽谈、签订合作协议。
(二)已签订协议未实施的新型储能项目,一律终止实施。
(三)对未取得区级统筹同意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审批、资规、环保、文广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前期许可手续。
三、办理流程
(一)有意投资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要制定好项目建设方案,并经区级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相关项目获得区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相关项目要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2〕831号)要求,并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