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城区(个人)危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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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城区(个人)危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东政规发〔202222号)

 

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个人危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个人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个人危房翻建的规划审批管理。个人危房,是指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鉴定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D级危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确需翻建的个人自建房。危房翻建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危房翻建申请, 按照《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列入旧城改造戒城市更新计划的;(二)影响城市地下管线的;(三)影响交通和消防通道的;(四)有土地、房产纠纷而未解决或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的;(五)不属于本人土地权属范围且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六)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七)其他不符合危房翻建政策规定、规划要求的。

四条 危房翻建以“原址、原面积、原高度”为一般原则。为优化布局,可将附属用房统一纳入进行治理,在不突破城中村民房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建筑长宽与相邻建筑统筹考虑。

第五条 个人危房申请翻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产权证;

3.现状房屋实测地形图及建筑平面图;

4.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5.建筑施工图;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条 建立县城区民房建设联席会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会分管城建副县长牵头,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司法局、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牛山街道办、石榴街道办为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县城区危房审批相关事项。

七条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1.危房权属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翻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桉程序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翻建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报所在街道办,街道办对符合翻建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申请信息,提交县城区民房建设联席会议;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联席会议通过的危房事项,组织批前公示,公示地点应在村(居)委会及危房翻建地点醒目处,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经公示无异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权属人拆除原建筑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所在街道办申请放、验线,经街道办、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危房权属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街道办对危房翻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县城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5.危房翻建完工后,个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由规划审批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八条 在危房翻建施工期间,建设主体应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并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的邻里关系。

九条 县纪委监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危房翻建管理监督工作。对危房翻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条 乡镇驻地危房翻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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