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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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淮财规〔202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淮安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淮办〔20227)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统筹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县(区)、园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奖补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使用该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区)、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等责任。并及时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政府确定的农村户厕改造提升、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任务。

(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纳入奖补范围的其他项目。相关标准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相应依据,经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并会商市财政局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兴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办公经费等不符合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尾款,或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款等方式。县(区)具体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规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当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72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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