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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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天宁区、钟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地下面积等。具体收费标准和减免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配套费管理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具体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助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并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缴费人缴费时应当向执收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缴费人缴清配套费,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缴费情况及时告知执收部门。

第六条 执收部门应当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征收,不得违规减征、缓征、免征配套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符合减免政策的,缴费人应当向执收部门提交相关真实、有效的材料。

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减免手续办结后,执收部门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配套费缴纳凭据。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一)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面积的;

(二)违法建设经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向执收部门提供有关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项目等信息,支持配套费预测和征收工作。

第十条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套费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缴纳配套费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和常州经开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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