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及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补助。经费来源包括中央、省转移支付补助、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依法追偿、返还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批、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公平救助、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为司法救助实施单位。
第五条 市委政法委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组织对各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委政法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办案机关主要职责:负责告知、受理并审核救助申请,对救助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金额建议;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加强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救助对象跟踪管理,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对下列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需被害人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或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
第九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标准
第十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资金分配原则为:
(一)坚持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四)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对于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审判程序的案件,以一审法院救助为主。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救助数额较大的案件,可报请由上级政法部门或上级政法委牵头实施两级共同救助。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12个月总额以内,最多不超过36个月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金额确定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各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办案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人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实际损害后果证明;
(四)生活困难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拟给予救助的,填写《泰兴市司法救助资金发放审批表》,报市委政法委审定。
第十五条 市委政法委对办案机关提交的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牵头组织司法救助工作审核小组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
(二)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
(三)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救助;
(四)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息诉停访协议并认真履行。
审核小组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特殊情况即时研究。审核小组审查通过的按预算管理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至办案机关。各办案机关在收到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申报用款计划将款项直接支付至申请人。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将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执行救助等资金统一归并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司法救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委政法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作台帐,实行一案一登记;各办案机关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每年12月末向市委政法委报告本年度救助资金发放明细及开展工作总体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委政法委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财政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将批复的绩效目标、自评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政法委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资金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各办案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内部审批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泰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
泰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审批表
承办单位: 承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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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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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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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救助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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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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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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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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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及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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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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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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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随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承诺书 2、此表一式三份,政法部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各保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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