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不动产出租行为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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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国有不动产出租行为的通知

(赣政办发〔20227号)

 

各镇(园区),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不动产出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有效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赣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政发〔201332号)、《赣榆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赣政办发〔20208号)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参照《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苏司通〔20197 号)、《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国有不动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国有不动产)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单位将国有不动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

本通知中出租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库、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国有不动产。

程序要求

(一)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按照单位申请—审批—招租—签订合同(协议)程序进行,先由资产所有权单位提出出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履行必要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资信调查、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上述材料作为《赣榆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应提交的资料,一并作为请示的附件提交),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通过具备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竞价文件包括附件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报送备案

招租成功后,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一式五份:出租方、承租方、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各留存一份。具体招租程序按照《赣榆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租金收入缴纳税款后余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企业不动产出租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租形式,履行公开招租程序后,相关材料报区国资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副本,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资信调查、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各镇(园区)参照执行。

内容要求

为规范国有不动产出租和承租行为,相关合同(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承租方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承租方不得转租或分租所租赁资产,不得改变约定用途,如发生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承租方不得主张赔偿或补偿。

(三)承租方需要改造间隔或装修时,首先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不得改变资产主体结构;如改变资产主体结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承租方不得主张赔偿或补偿,如因改造或装修造成安全隐患,出租方有权进行追偿。

(四)承租方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需要的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违法建设,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承租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

(六)房屋建筑物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出租期限确需超过5年的,由出租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七)合同需约定租期到期后,不动产由出租方无偿收回,出现毁损的,按照合同约定追偿;涉及地上自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出租方无偿收回,承租方不得主张补偿。未到期收回资产的,按照评估价与未使用年限和租期比值进行补偿。到期续租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可以优先续租。

(八)出租方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以单方变更、终止合同,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

(九)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履约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追究

对于没有履行相关报批程序、违法违规招租或出租年限超过本通知规定年限的,由区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租金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或隐瞒租金收入的,除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外,提请区纪委监委问责。

 

附件:赣榆区XX单位(企业)资产租赁合同(范本)(略)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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